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這些問題進行了說明。
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項目,按照原稅法“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有關政策文件,需要進行相應調整。因此,這份公告將一部分原來按“其他所得”征稅的項目,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偶然所得適用稅率為20%。其中,對于房產的無償贈送,《公告》指出: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為“偶然所得”,繳納20%稅率。
以一套面積100平、價值200萬的房子為例
如果是買賣,購買方主要繳納的稅費有:契稅(繳納比例為1.5%);印花稅(購房支出費用的0.05%)。這兩個主要稅種,買方需繳納31000元;
如果是贈與,受贈方要繳納4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包括: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也就是說,依法繼承房產,或者父母將房產送給子女,子女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以下這些網絡紅包也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
3.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總的來說,網絡紅包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要從性質上來判斷,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公告》解除商品房買賣違約金不繳個稅,對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政策予以廢止,具體包括:
一是,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
二是,以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的基金利息頒發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
三是,保險公司支付給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
四是,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
五是,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
六是,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的違約金。
總體而言,《公告》對于包括房地產無償贈與的3種情形,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以及廢止的6類情形,一共有11類收入不需要繳納個稅。
摘抄:三秦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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